一、健保自行負擔費用,依健保局規定,如以下敘述。
住院部分負擔依住院日數的長短,並以當次住院的全部金額負擔一定比率之費用,其負擔比率如下:
| 健保自付額 | ||
|---|---|---|
| 住院日數 | 自行負擔比率 | 說明 |
| 1-30天 | 10% | 自115年1月1日起,全民健康保險對象住院醫療費用自行負擔金額上限,調整如下: 因同一疾病每次住院負擔上限:57,000元 每年住院部分負擔上限:95,000元 |
| 31-60天 | 20% | |
| 61天以上 | 30% | |
備註 :全年度入住急性病房30日內,慢性病房180日內的出院病人【以上費用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不給付之項目】,如超過上表之上限,可以在次年6月30日前,填寫申請書並檢附費用明細和收據正本,但保險對象同意由保險人逕行計算核退費用金額者,得免檢具,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等向本署各分區業務組申請核退超過負擔上限部分的金額。
例如 :曾健康先生於115年度共住院3次,其中急性病房30日內住院部分負擔費用3次總計為92,000元,扣除115年度全年部分負擔上限為95,000元,所以曾先生115年度全年住院部份負擔可核退3,000元。
二、依健保規定,以下各項全民健保不給付須由病人自費(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九條、第五十八條)如:
1. 依其他法令應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2. 預防接種及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3. 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4. 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5. 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6. 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7. 人體試驗。
8. 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9. 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10. 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11. 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12. 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務及藥物。
三、本院所提供全民健保不給付之醫療服務項目,本院均會事先告知病人,並 獲得其書面同意。否則,就該部分,不得向病人收取費用。但緊急情況為 治療所必須者,無法事先告知病人或其家屬,不在此限。 四、若您無力負擔醫療費用,可向本院護理站(電話:049-2658949分機: 2191、2192)、管理部(電話:049-2658949分機:2202、2203) 尋求醫療補助事宜。
五、病人住院期間各項費用,於出院時結算,病人接到繳款單後,請於辦理出院當日至一樓櫃檯繳費。
六、您是健保身分入院,於主治醫師診斷可出院時,請配合辦理出院手續, 經通知拒不出院者,依規定應自行負擔相關費用。